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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工作

        武漢供銷農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07-26來源: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規范職工代表大會行為,保障職工民主權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企業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維護行政在生產經營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職權,動員廣大職工積極完成各項生產經營目標。企業要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落實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和決議,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 
            第五條 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對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應由操作人員、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組成,其中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不低于60%。女職工和先進模范人物應占適當比例。 
            第九條 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公司工會根據職工代表分配名額和比例成分,在充分醞釀和征求廣大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代表名單,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一)對涉及職工權益的企業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閉會期間可以對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一)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水平。(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企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公司職工有權監督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對不履行代表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有權決定罷免其職工代表資格。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在公司內部調動時,仍保留代表資格。對去世、退休、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調出和因年齡等原因退出領導干部崗位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公司可按上級工會的要求補選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提前向職工代表公開。工會要組織職工代表進行討論,并將意見向行政反饋。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民主測評領導干部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組織召開工會委員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況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黨政領導或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審議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報告、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等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或者否決工資調整和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措施,機構改革、企業改制、減員分流方案,集體合同及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費使用方案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民主評議、監督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及任免建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各公司各部門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全體職工應當嚴格執行。
            第五章  工會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會組織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征集職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四)組織職工代表巡視等活動,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職工代表,提高職工代表參政議政的能力,對表現突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表彰。(六)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七)組織開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會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模范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決定和決議。
            第六章 管理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工會應提前十五日向同級黨組織呈送報告,如需換屆則提前三十日向同級黨組織呈送報告,提前七日將《職工代表大會預審表》報上級工會審核。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幕后,工會應在七日內將會議召開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書》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條  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并認真履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公司工會。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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